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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了★“一种一体式装置”(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以各被告销售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生产的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文原标题★:《【兰州中院今日要闻】一级高级法官、兰州中院院长王永平审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审理中,因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经检索,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属于已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被检索无效,但从属权利要求2-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故本案在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情形下,本案专利需重新确定保护范围。由于原告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相关理解并不到位★,庭审中要求按从属权利要求2-13确定保护范围,如此则相对极限地限制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形成不侵权之结论判断。对此合议庭及时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引导原告在从属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主张权利,既划定了已有公知技术的范围,在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确定了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创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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